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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食品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宿舍水电管理办法(试行)

时间:2023-09-01 00:00 作者: 点击:792 次

第一章 总  则

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,满足学生正常学习、生活用水用电需求,保障学生用水用电安全,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和勤俭节约意识,根据山东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、省教育厅《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》(鲁价费发〔2016〕133号),学生宿舍内用水电按照“满足基本需要,杜绝浪费,定额使用,超额收费”的原则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生公寓内住宿的全体学生。

第二章  管理部门与职责

第三条 后勤服务中心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的用水用电管理,包括供水供电和水电费收取等工作。

第四条 学生发展中心负责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定额的制定,日常用水用电管理,包括学生宿舍用电安全管理、违规用电行为的查处等工作。

第五条   信息中心负责智能水电表系统的维修、维护及各宿舍编码工作。

第三章  用电定额与电价

第六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定额管理,水电费超额自付,节约留用。

第七条  用水用电额度规定

1.根据宿舍实际入住人数确定;

2.用水3吨/月/人;

3.非供暖季用电5度/月/人,供暖季用电600度/月/舍(寒假除外);

4.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。

第八条 超额用水用电价按照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收取,如供水供电部门对居民用水用电价调整,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前进行相应调整。

第四章 供电管理

第九条 超额用水用电量的购买

(一)学生宿舍额定用水用电量,在每学期开学前由后勤服务中心直接预置到各个宿舍。定额量用完后,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行购买。

(二)学生购电采取网上自助或在信息中心校园卡充值处购电。  

第十条 用水用电节余的处理

(一)每学期结束,学生宿舍的节余水电量直接结转下学期继续使用。

(二)学生毕业离校,超额自购节余电量按照购电价格折算成现金后退还给学生。

第五章  违规与处罚

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禁用大功率电器。

(一)用电器总功率超过800W时,智能用电管理系统将自动识别为违规电器,并自动断电保护。

(二)系统连续自动断电3次后,需报辅导员恢复供电。

第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电器的学生,按照《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进行处理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发展中心、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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