潍坊食品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宿舍水电管理办法(试行)
时间:2023-09-01 00:00 作者: 点击:792 次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,满足学生正常学习、生活用水用电需求,保障学生用水用电安全,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和勤俭节约意识,根据山东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、省教育厅《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》(鲁价费发〔2016〕133号),学生宿舍内用水电按照“满足基本需要,杜绝浪费,定额使用,超额收费”的原则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生公寓内住宿的全体学生。
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
第三条 后勤服务中心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的用水用电管理,包括供水供电和水电费收取等工作。
第四条 学生发展中心负责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定额的制定,日常用水用电管理,包括学生宿舍用电安全管理、违规用电行为的查处等工作。
第五条 信息中心负责智能水电表系统的维修、维护及各宿舍编码工作。
第三章 用电定额与电价
第六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定额管理,水电费超额自付,节约留用。
第七条 用水用电额度规定
1.根据宿舍实际入住人数确定;
2.用水3吨/月/人;
3.非供暖季用电5度/月/人,供暖季用电600度/月/舍(寒假除外);
4.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。
第八条 超额用水用电价按照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收取,如供水供电部门对居民用水用电价调整,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前进行相应调整。
第四章 供电管理
第九条 超额用水用电量的购买
(一)学生宿舍额定用水用电量,在每学期开学前由后勤服务中心直接预置到各个宿舍。定额量用完后,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行购买。
(二)学生购电采取网上自助或在信息中心校园卡充值处购电。
第十条 用水用电节余的处理
(一)每学期结束,学生宿舍的节余水电量直接结转下学期继续使用。
(二)学生毕业离校,超额自购节余电量按照购电价格折算成现金后退还给学生。
第五章 违规与处罚
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禁用大功率电器。
(一)用电器总功率超过800W时,智能用电管理系统将自动识别为违规电器,并自动断电保护。
(二)系统连续自动断电3次后,需报辅导员恢复供电。
第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电器的学生,按照《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进行处理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发展中心、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。